監理試驗室的任務與要求 1.監理試驗室的任務 總監辦中心試驗室以試驗為主、駐地試驗室以現場抽查檢測和試件制備為主配備試驗檢測設備。原則上總監辦中心試驗室應按公路工程甲級監理企業的要求配備試驗檢測設備;駐地試驗室應按公路工程丙級監理企業的要求。 監理試驗室的任務是通過對承包人工地試驗室試驗檢測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和管理,并對工程原材料、商品構件(成品或半成品)、設備和工程實體等獨立進行平行、見證試驗及抽檢(或通過第三方檢測),為監理工作提供數據支持,以便監理工程師準確把握原材料質量、施工控制參數、現場施工過程質量和工程實體質量等關鍵環節。 監理試驗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鋼筋原材及焊接、瀝青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基層材料等常規試驗項目。對于鋼絞線、錨具、防水、伸縮縫、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設單位單獨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試驗。 2.監理試驗室的基本要求 監理試驗室分總監辦中心試驗室和駐地辦試驗室。具體要求 (1)母體授權(補充),必須向質監機構備案。 (2)監理試驗室應當是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數據控制和檢驗測定的中心。中心試驗室的規模、試驗設備的種類及數量、人員應能滿足實施工程中各項試驗的要求。 (3)除應承擔獨立進行的試驗項目外,還應對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和流動試驗室進行有效地監督、檢查和管理。 (4)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或新工藝的特殊項目,當合同未曾列明或無現成標準可循時,試驗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提供相關的科技資料及鑒定報告,擬定出符合工程實際的暫行標準或規程,經審查批準后執行。 (5)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承包人的試驗儀器進行檢驗,并監督承包人定期交由政府監督部門對儀器進行標定。 (6)當監理試驗室試驗結果與承包人的試驗結果出現允許誤差以外的差異時,一般應以監理試驗室的試驗結果為準。如果承包人拒絕接納委托有資格的政府監督部門的試驗室進行校核試驗,并應依此作為批準或認定的依據,其試驗費用按合同條款約定處理。 (7)各種試驗均應采用統一的表格進行記錄、報告和統一的方法進行整理、保存。 |